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應具備的資格和條件
2013年10月09日17:51 來源:中工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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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管理是工會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。2008年6月,全總制定下發(fā)了《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》,對我國境內(nèi)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機關、其他社會組織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基層工會申請取得、變更、注銷工會法人資格做了具體規(guī)定。
基層工會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。應當具備的條件是:(1)依照《工會法》和《中國工會章程》的規(guī)定成立。
(2)工會經(jīng)費來源有保障。
(3)有組織機構和辦公場所。
(4)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
基層工會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不以所在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條件。凡具備規(guī)定條件的基層工會,應當于成立之日起60日內(nèi),向審查登記機關提出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書面申請。基層工會依照本辦法的規(guī)定經(jīng)核準登記、領取證書后,即取得工會法人資格,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、承擔民事義務。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,依法履行工會法人代表的職責。
(摘自《工會會員手冊》 中國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,地址:北京市東城區(qū)鼓樓外大街45號;郵編:100120;電話:010——62046264;傳真:010——82081553)
(責編:陳稚瑤(實習)、申亞欣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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